1、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於本市。
2、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最低生活費標準未超過﹝低收:15,515元;中低收:23,273元﹞。
(2)全家人口動產(存款本金+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低收:95,000元;中低收:142,500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低收:373萬元;中低收:560萬元﹞。
3、列計人口: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其他相關事宜依社會救助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