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14日原民社字第1130012033號函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 旨揭計畫獎勵對象:
(一) 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該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 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該會提出申請。
(三) 主動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之用人機關(構):由該會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缺額,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三、 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該會。
四、 計畫電子檔請於原民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
二、 旨揭計畫獎勵對象:
(一) 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該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 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該會提出申請。
(三) 主動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之用人機關(構):由該會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缺額,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三、 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該會。
四、 計畫電子檔請於原民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