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回饋金

發放原則
發布日期: 
105-03-29
類  別: 
水資源回饋金
詳細內容: 
民國100年12月13日新竹市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修正第伍點條文
民國101年04月17日新竹市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修正第肆點條文
民國101年05月30日新竹市政府 府工水字第1010061912號函備查

壹、補助項目:
含括生活用品、水、電、瓦斯、健康檢查、地價稅、房屋稅等。(以戶政事務所提供名冊為準,由里鄰長證明居住事實,不須提供自來水等繳費收據)

貳、補助範圍:
依照「新竹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金運用及監督管理自治條例」所劃分之回饋區域(含大庄里、浸水里、虎山里、香山里、港南里、樹下里、美山里及牛埔里等共8里)。

參、補助對象:
補助年度一月七日前設籍並住滿一年且繼續居住之戶長為對象。(以戶政事務所提供名冊為準)

肆、申請限制:
一、補助年度一月七日前設籍並住滿一年且繼續居住之戶長為對象。
二、同一住址設有二戶籍以上,以發一戶為原則。(以設籍最早為先)
三、同一住址設有二戶籍以上者(房東與房客),僅一戶可申請:
(一)以實際居住之一方為請領者。
(二)倘雙方皆有住於同址之事實者,則由房東請領。
(三)以上均需檢附切結書,同址不得重複領取補助。
四、多戶同戶籍且各戶均有橫向建築物之獨立生活空間之特殊個案,新案申請時需有里、鄰長之證明,舊案無異動者、無需再舉證。
五、補助款發放方式採郵局轉帳作業方式,撥入戶長帳戶內,不發現金。

伍、彈性原則:
一、凡符合第肆項之ㄧ者,原住回饋里居民轄內戶籍異動、變更戶長、或居民另創新戶,不受現址住滿一年限制,但需檢附戶籍謄本證明。
二、戶長遷出者,原同戶內須尚有人口繼任戶長,繼任戶長辭退更換戶長需檢附戶籍謄本證明。
三、補助年度期間短暫遷出30日內,從寬認定符合發放,但需有事實居住(里、鄰長證明)並檢附戶籍謄本。
四、有關特殊個案需檢附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並由受領人附切結書後發放。

陸、發放時間之限制: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日前三個月不予發放。

柒、本補助發放原則由各回饋區里辦公處討論決議,送新竹市政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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