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12條規定辦理,以下應附資料(1式3份)
1.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上並予著色標明,其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500分之1)(同時標示長、寬,單位:公尺)。
4.農業設施工程圖樣:如立面圖(長×寬×高)、平面圖(長×寬)及設施內部配置圖(長×寬)。(比例尺不得小於500分之1,單位:公尺)。
附註:
1.農地上已有農舍建築者,不得申辦資材室。
2.農地上所有農業設施(包括農舍)所有面積加總不可超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