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應攜帶何種証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辦理?
本市1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輔具補助新制流程,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經本府書面通知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給付者,身心障礙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保固書影本等)送戶籍地區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辦理請款核銷事宜。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2‧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印章。
3‧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4‧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個月內,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6‧申請居家無障礙者,檢附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第二階段) 核銷
1‧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