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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
113-11-22
發布單位:
香山區公所
類  別:
經建業務
問題 
何種土地可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解答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或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之土地。

(四)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瀏覽人次:815 人    更新日期:1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