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750萬元者。
6.未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二、福利內容
1.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2.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